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緝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啓道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604、
634、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啓道自民國115年10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詐欺取財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前經通緝多年始到案,足認被告已逃亡,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裁定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因被告前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5年10月6日訊問被告,並聽取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認前開逃亡之羈押原因猶在,雖本案已於115年8月28日宣判,但已判決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在案,故仍有確保將來可能之後續審判程序暨刑罰執行得以順利進行之需求,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對被告所涉刑責、本案法益侵害大小、惡性程度、人身自由之限制程度,並參酌被告之意見,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10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杜依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