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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5 年毒聲字第 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毒聲字第34號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翁儎坤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5年度聲觀字第32號、115年度毒偵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翁儎坤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5年1月6日12時許,在澎湖縣○○市○○路000號住處3樓房間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自製玻璃球吸食器內點火烘烤產生煙霧,進而吸食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犯施用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謂「3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係採行「觀察、勒戒」與「緩起訴之戒癮治療」並行之雙軌模式,要無「緩起訴之戒癮治療」應優先於「觀察、勒戒」之強制規定。檢察官對於犯施用毒品罪之被告,究應採行附條件緩起訴處分,抑或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之處遇措施,要屬檢察官之裁量權,凡經檢察官聲請且符合法定要件者,法院僅得為有限之低密度審查,除檢察官之判斷有重大明顯瑕疵,或其裁量權已萎縮至無聲請觀察、勒戒之餘地,法院原則上應尊重檢察官職權之行使,並據以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尚無自由斟酌以其他方式替代或得以其他原因免予執行之權。再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被告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但無礙其完成戒癮治療之期程者,不在此限:一、緩起訴處分前,因故意犯他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判決有罪確定。二、緩起訴處分前,另案撤銷假釋,等待入監服刑。三、緩起訴處分前,另案羈押或執行有期徒刑。」同標準第9條規定,戒癮治療之期程,單次最長以連續1年為限;第10條第1款並規定,被告應至指定之治療機構,依治療機構規劃之期程及治療內容接受戒癮治療,至完成戒癮治療為止。又依同標準第11條、第13條規定,被告於治療期間應依指定時間接受治療及毒品檢驗,如有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治療或毒品檢驗呈陽性反應等情形,得視為未完成戒癮治療並撤銷緩起訴處分。是被告如於緩起訴處分前,因另案羈押或執行有期徒刑,而有礙於接受完整戒癮治療期程,原則上即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但其羈押或執行情形如無礙完成治療期程者,則不在此限。

三、經查: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尿液檢驗報告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洵堪認定。

㈡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而受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於109年

1月14日釋放出所,是被告本案所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既距其最近1次因犯施用毒品罪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日已逾3年,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即應再令觀察、勒戒。

㈢又被告前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08

年度偵字第173、198號提起公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04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且目前另案在監執行3年2月11日之殘刑,預計執行完畢日期為118年11月9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依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已屬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且有礙其完成戒癮治療之期程之情形,顯然無法期待對其適用戒癮治療等機構外處遇模式戒除其毒癮,故檢察官據此向本院聲請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接受觀察、勒戒,應無不妥,核屬檢察官適法行使裁量權之範疇。此外,查無該裁量有何違背法令、事實認定錯誤,或明顯裁量怠惰、恣意濫用裁量、違反比例原則等重大瑕疵,依前開說明,本院自應命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聲請意旨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