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呂政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呂政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呂政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發監執行後,於民國115年1月2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