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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吳志麒

沈芳琪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桂祥晟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27號),不服本院受命法官於民國115年5月13日所為之羈押處分,聲請撤銷或變更,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一被告吳志麒之「刑事抗告狀」、附件二被告沈芳琪之「刑事準抗告(聲請撤銷原處分)狀」所載。

二、按羈押審查程序,不在確認被告罪責與刑罰之問題,乃在判斷有無保全程序之必要,法院於審查羈押與否時,僅以自由證明就卷證資料為審查,而非以嚴格證明為實質審理。此自由證明之程序,並不要求達於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法院乃審查被告之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及有無採取羈押以保全偵審或執行之必要,而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俾決定是否羈押被告,而刑事訴訟程序為一動態過程,有無羈押被告之必要,自應由法院就具體個案情節,斟酌審判時之卷證資料及其他相關情事認定之,得否具保、責付、限制住居而停止羈押,均屬法院裁量、判斷之職權,如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於通常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定則或論理法則,又於裁定理由內論敘判斷之理由,就客觀情事觀察,羈押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或不當。經查:

㈠被告吳志麒、沈芳琪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115年5月13日經

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渠二人分別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172條之2之罪;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刑法第305條、第304條、第172條之2之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吳志麒、沈芳琪所涉本案罪嫌係妨礙另案被告高家祥多次販賣第二級毒品偵審案件,該案為法定最輕本刑10年以上之重罪,涉案相關人數眾多,且被告吳志麒、沈芳琪有勾串另案證人、湮滅證據之行為,與同案其餘被告所為供述亦尚有不一致之情,被告沈芳琪並自陳有刪除對話紀錄之舉,參以被告吳志麒、沈芳琪係以通訊軟體洩漏高家祥案件之偵查秘密,依現今網際網路、電子設備及通訊軟體之發達,難保渠二人再以網路通訊方式或以其他管道與本案及另案其他被告及證人聯繫,而有事實足認被告吳志麒、沈芳琪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衡以被告吳志麒、沈芳琪有與本案其他被告共同以暴力、恐嚇方式勾串另案證人、湮滅證據之行為,施暴及恐嚇對象不只1人,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以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對人身自由侵害較小手段代替羈押,而有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及收授物件之必要,爰自同日起執行羈押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7號案卷核閱無訛。

㈡被告吳志麒部分:

原處分已充分說明被告吳志麒之羈押理由,被告吳志麒聲請意旨未具體指摘原處分有何違法或不當,自無可採,先予敘明。

㈢被告沈芳琪部分:

被告沈芳琪雖稱其刪除對話紀錄乃檢察官偵查中據以向本院聲請羈押之理由,現已偵查終結,似不宜以同一理由充作本案羈押之理由,且被告沈芳琪否認犯行,同案被告吳志麒雖同遭起訴,惟其與被告吳志麒利益相反,自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可能等語。然查,被告沈芳琪與被告吳志麒所為供述尚有所別,且自陳有刪除相關對話紀錄之舉,顯已屬湮滅證據之積極作為,參以被告沈芳琪、吳志麒本案所涉係妨礙高家祥販賣第二級毒品偵審案件,對於社會秩序危害甚鉅,所涉罪責法定刑非輕,暨考量本案尚處於審理之初,當事人仍有可能於未來審理程序中,聲請傳喚相關證人到庭詰問,被告沈芳琪確有可能為脫免罪責,進而影響相關證人於事後審判程序說詞之可能,而有羈押之原因,至該原因於本院移審接押程序中是否仍存在,乃應由法院就具體個案情節,斟酌全案卷證資料及其他相關情事認定之,與其是否曾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據以為羈押理由與否,要屬二事,是原處分既以上開事由認被告沈芳琪仍有羈押之原因,且該判斷亦無悖於通常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定則或論理法則,並已於原處分敘明判斷之理由,自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或不當。

三、綜上所述,本案受命法官認被告吳志麒、沈芳琪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並對其等禁止接見、通信及收授物件之處分,核其論斷及裁量並未違反經驗、論理法則,亦無逾越比例原則或有恣意裁量之違法情形,又被告吳志麒、沈芳琪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情形,參照前揭說明,原羈押處分並無違法或不當,被告吳志麒、沈芳琪聲請撤銷或變更原處分,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費品璇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