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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5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林明養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不服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中風出院後有醫師開立3個月連續處方箋,然澎湖監獄竟發函表示無連續處方箋。又伊於114年4月9日外醫時暈倒,遭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之醫師用力拍打臉頰,然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竟予以不起訴處分,爰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亦即受刑人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認檢察官之指揮不當者,始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資以救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05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意旨係就澎湖監獄之函文及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表示不服,均非在指摘檢察官就法院宣告之刑之執行或執行方法有何違法或不當,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明異議,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