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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3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 刑人 林明養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不服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14年4月9日外醫時遭○○○醫院○○分院之醫師言語侮辱及暴力對待,然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竟未經訊問即予以不起訴處分,爰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亦即受刑人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認檢察官之指揮不當者,始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資以救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05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意旨係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表示不服,非在指摘檢察官就法院宣告之刑之執行或執行方法有何違法或不當,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明異議,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刑事庭 法 官 費品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