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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5 年自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自字第1號自 訴 人 張夢馨自訴代理人 宋瑞政律師被 告 翁平勝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但依第258條之3第2項後段裁定而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21條、第334條分別。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7條規定甚明,此規定並依同法第343條而為自訴程序所準用。

三、經查,被告現尚為自訴人之配偶,有自訴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又本案非自訴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後段裁定而提起自訴者,揆諸上揭規定,自訴人不得對被告提起自訴。是本件自訴人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又依刑事訴訟法第55條1項後段規定,本件自訴人非在本院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其指定送達代收係無效指定,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334條、第343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