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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5號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郁翔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郁翔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陳順輝法 官 陳立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均軒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裁判日期:2026-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