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2號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信福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信福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陳順輝法 官 陳立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品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