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9號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呂昱勳選任辯護人 朱啓仁律師
蘇睿涵律師被 告 葉力為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呂昱勳、葉力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陳立祥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洪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