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號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繼佑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寅煥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繼佑自民國115年10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張繼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嫌重大,又被告係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具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115年7月7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因本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被告同意延長羈押。本院審酌上開羈押被告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本案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爰自115年10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費品璇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