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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5 年家護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115年度家護字第14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暫時保護令事件,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2月6日核發115年度司暫家護字第7號民事暫時保護令在案,依法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騷擾、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跟蹤及通話。

三、相對人應最少遠離聲請人住居所(地址:澎湖縣○○市○○里○○00號之3)至少50公尺。

四、相對人應於民國116年6月30日前完成下列處遇計畫:認知教育輔導(含戒酒教育)12次。並應於民國115年11月10日前,向澎湖縣政府衛生局電話報到(電話:00-0000000分機122),接受處遇計畫之安排。

五、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為父子,相對人天天多喝酒,酒後時常對聲請人實施言語、肢體、精神的暴力,大概有15年了。本次又因酗酒、個性不合問題,於民國115年2月2日9時30分許,於澎湖縣○○市○○里○○00號之3住家旁空地,因早上弟妹告訴聲請人,相對人把買來的魚丟到家旁垃圾堆,當下聲請人剛好看見相對人從聲請人面前經過,就叫住相對人,一開始他不理聲請人,後來竟轉過頭對聲請人罵三字經「幹你娘」,然後就朝聲請人走過來,徒手推聲請人胸口一下,當下聲請人差點跌倒。聲請人當時擔心相對人會有其他動作,就轉頭離開,並請人代為報警。為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核發該法第14條第1項第1、2、4、10款內容之保護令等語。

二、本院審酌兩造為父子,並有兩造及第三人A01之陳述、家庭暴力通報表共7份、本院110年度家護字第46號保護令、戶卡片、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堪認聲請人所為主張為真實。是以,為防止家庭暴力行為繼續發生,本院認有核發保護令以保護聲請人之必要,並斟酌聲請人所受家庭暴力之情節,暨115年度澎湖縣政府家庭暴力相對人處遇建議評估報告書之處遇計畫建議,核發如主文所示內容之通常保護令,並諭知其適當之有效期間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本院前所核發之115年度司暫家護字第7號民事暫時保護令,自本保護令核發時起失其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杜依玹

裁判案由:通常保護令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