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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5 年家護字第 3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115年度家護字第35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及其他家庭成員丙○○、丁○○、戊○○、己○○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跟蹤、錄影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姊。相對人曾對聲請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此次於民國115年8月1日11時許,聲請人回舊家澎湖縣○○市○○里○○00○0號探望父親,進房間欲拍攝父親的狀況並觀察尿袋顏色時,相對人突然拿起聲請人之手機重摔在地,並持塑膠椅子作勢要打聲請人,及叫聲請人出去房間,復徒手推聲請人,致聲請人左側肋骨及右膝鈍挫傷、左側胸部挫傷,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聲請人恐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核發該法第14條第1項第1、2款內容之通常保護令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遭相對人實施前開不法侵害行為,並有繼續再受家庭暴力危險之虞等情,業據提出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光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家庭暴力通報表、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等為證,並據聲請人敘明於卷,及到庭陳述甚明;復據相對人到庭陳述:我確實有把她的手機撥掉,我承認我當時情緒有點失控等語。是綜上事證,堪認聲請人之主張尚非無據。本院審酌上情,並據聲請人表示相對人對如何照顧父親意見不同就會發脾氣,不會理性和聲請人及其他家庭成員溝通,是本院認相對人如未能控制其情緒與友善溝通的態度,日後仍繼續有發生衝突之可能,聲請人及其他家庭成員丙○○、丁○○、戊○○、己○○有再受家庭暴力危險之虞,而有核發如主文所示之保護令之必要,以防治家庭暴力行為,並保護聲請人之權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裁判案由:通常保護令
裁判日期:202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