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30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顏家鴻律師上列原告與乙○○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請求分割遺產之訴,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而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意旨,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亦即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主張之應繼分比例1/5定之。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236元【計算式:附表所示遺產總額921,181元×原告應繼分1/5=184,23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家事庭 法 官 費品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許致愷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 1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白沙郵局 349,786元 2 存款 澎湖縣澎湖區漁會 566,395元 3 存款 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營業部 5,000元 共計:921,181元 備註: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