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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88 年訴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更字第一號

原 告 甲○○被 告 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B臺 灣 澎 湖 地 方 法 院 民 事 庭~B 法 官 陳 梅 欽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B 法院書記官 鄭 智 文

裁判日期:2000-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