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二八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天主教靈醫會法定代理人 李智被 告 臺灣銀行澎湖分行法定代理人 楊順雄右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貳拾參萬玖仟伍佰柒拾伍元陸角,折合銀圓為參佰零柒萬玖仟捌佰伍拾捌元伍角,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參萬零柒佰玖拾玖元元,折合新臺幣玖萬貳仟參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三 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李宛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B 法院書記官 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