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三號
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肆拾叁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家訴字第四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家上字第七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下同)一萬六千七百四十三元(含第一審裁判費一萬六千三百五十三元及第一審送達郵費三百九十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八 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陳順輝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B 法院書記官 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