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號
原 告 好市多食品商行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被 告 甲○○ 住訴訟代理人 馬陳棠律師被 告 曾棋楠(即合夥組織三合食品商行之執行業務合夥人)
住當事人間租賃糾紛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下午二時整,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B臺灣澎湖地方民事庭~B法 官 陳介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B書記官 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