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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93 年聲再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二號

再 審原告 甲○○再 審被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施良波右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但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貳佰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李宛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B 法院書記官 劉竹苞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裁判日期:2004-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