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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佰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捌萬零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拾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 介 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劉 竹 苞

裁判日期:2005-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