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乙○○

甲○○丙○○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仁壽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壹佰陸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裁判日期:2005-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