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2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本件原告對甲○○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尚應繳納新臺幣柒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