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甲○○指定夫妻住所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參照)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茹茵裁判案由:裁定共同居住所裁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7-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