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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房屋或償還房屋修繕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伍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修繕房屋或償還房屋修繕費用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31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20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一。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之地價稅、修繕費用、土地謄本工本規費,非屬訴訟費用,及重複計列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公費等費用,應予剔除;另法院委請力霸房屋鑑定部分,經查詢結果,力霸房屋並未收費,無訴訟費用計算之問題,應予說明外,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編號│ 項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註 │├──┼──────────┼──────────┼──────────┤│1 │第一審裁判費用 │ 5,510元 │ │├──┼──────────┼──────────┼──────────┤│2 │第二審裁判費用 │ 13,395元 │聲請人繳納11,730元 ││ │ │ │相對人繳納1,665元 │├──┼──────────┼──────────┼──────────┤│3 │澎湖縣政府地政規費 │ 4,285元 │系爭房屋複丈費 │├──┼──────────┼──────────┼──────────┤│4 │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 │ 47,000元 │鑑定房屋漏水是否為相││ │鑑定公費 │ │對人增建所致 │├──┼──────────┼──────────┼──────────┤│5 │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 │ 47,000元 │鑑定漏水部分修復費用││ │鑑定公費 │ │ │├──┴──────────┴──────────┴──────────┤│ 總 計: 117,190元 ││ 相對人應賠償金額: 117,190元*1/10-1665=10,054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之翌日起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竹苞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7-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