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監字第19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禁治產人乙○○有無民法第1110條第1項所定各順序之法定監護人,並檢附其戶籍謄本。
二、聲請人應提出禁治產人乙○○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同輩血親之親屬系統表,並檢附各該親屬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