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6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准予發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同意返還擔保金之同意書正本或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原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裁判案由:准予發還提存物
裁判日期:2008-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