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0號原 告 澎湖海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南區辦事處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伍萬伍仟貳佰壹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參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