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2號原 告 日展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大家優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當事人得以合議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4條第1項、第28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給付帳款有所請求而涉訟,依附卷兩造所簽訂之經銷合約書第肆項所定,雙方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爭訟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揆之前開說明,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壽嵩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