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8號原 告 庚○○○原 告 乙○○○原 告 戊○○原 告 己○○原 告 丁○○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張堯鈞律師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許文贊律師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三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壽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薛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