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9號上 訴 人 澎湖海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複 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伍仟貳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零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