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7號原 告 丁○○
乙○○己○○
樓庚○○
號兼上四人之訴訟代理人 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戊○○上列原告與甲○○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玖萬參仟參佰陸拾元(按各筆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面積之合計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