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叁拾柒萬陸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伍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