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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7號原 告 甲○○本件原告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澎湖分處間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柒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裁判日期:2010-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