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號上 訴 人 甲○○即 原 告被 上訴人 乙○○即 被 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房屋修繕費用事件,業據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6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3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介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