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號原 告 洪天賞訴訟代理人 洪榮利被 告 劉玉美訴訟代理人 黃嘉碧被 告 澎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王乾發訴訟代理人 張明道訴訟代理人 楊證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捌萬陸仟捌佰參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依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