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選字第5號原 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吳巡龍被 告 李毓仁訴訟代理人 洪文佐律師複代理人 郭國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二日舉行之九十九年村里長暨鄉鎮市民代表選舉之臺灣省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第十九屆村長選舉公告當選人李毓仁之當選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兩造之主張:
壹、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係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第19屆村長候選人,盧麗卿為其妻子,李璻玲為其姐姐,均明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不得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皆為使李毓仁能順利當選,擬以代訂機位及支付機票費用方式,策動旅居在臺灣地區之有投票權人於民國99年6月12日返回澎湖投票支持李毓仁,盧麗卿乃與李毓仁、李璻玲3人,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而有交付不正利益賄選之行為,另被告之親友虛偽遷移戶籍至成功村,不實增加被告之當選票數,均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茲分述如下:
一、被告賄選部分
(一)盧麗卿於99年4月20日左右,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港底2之3號李璻玲住所,交付新台幣(下同)10萬元給在馬公航空站任職之李璻玲,請其代購選民機票,先由盧麗卿陸續將已聯絡妥當之旅台選民名單交給李璻玲,由李璻玲先向馬公機場各航空公司櫃檯訂位,李璻玲再於99年4月25日中午12時30分許,持47位選民名單(李姣嫻、李美月、李建忠、李素英、李西文、翁素娥、李毓福、陳雅琴、李西心、李彥瑾、李西慎、文雪璔、李紹群、賴昆禾、賴昆平、賴齡宣、李毓禮、李仁嵹、李邵瑞、李保民、蕭進萬、李重凱、李劉富美、李恆臻、李瑾瑜、蕭玉惠、李峻發、李彥宏、蘇鳳英、李悅綺、李楊桂玉、蕭天賀、李佳螢、李秀燕、傅勇瑄、蔡國興、李忠禎、朱李秀鸞、王文虎、王陳秋美、李吳秋末、李再恩、盧向怡、蔡麗華、吳金本、宋寶益、李重換)至馬公市「中興旅行社」開票,除李吳秋末、李再恩為99年6月14 日馬公往高雄單程機票外,其餘均為台灣澎湖往返機票,並交付9萬9924元給「中興旅行社」負責人潘立文。李璻玲代為訂購朱李秀鸞、李忠禎(以上2人台北--澎湖)及李秀燕、李秀燕之女傅勇瑄、李忠禎之女李佳螢(以上3人台中--澎湖)之往返機票後,由盧麗卿透過李忠誠轉知其兄弟姐妹朱李秀鸞、李忠禎、李秀燕,請伊等及家人回澎湖投票支持李毓仁,並表示已幫朱李秀鸞、李忠禎、李秀燕及李秀燕之女傅勇瑄、李忠禎之女李佳螢訂好機票。李忠誠轉達上情後,朱李秀鸞、李忠禎、李秀燕等人亦同意收受上開賄賂,乃於訂位航班時間攜子女李佳螢、傅勇瑄等前往櫃台劃位搭機返澎支持李毓仁,但李秀燕及傅勇瑄於99年6月11日在台中機場劃位時,因訂票代號發生錯誤,乃再自行付費購買同班機機票回澎湖。盧麗卿得知李秀燕及傅勇瑄返澎之機票發生問題,乃責由李璻玲於11日當晚前往李秀燕家中告知經其確認之結果伊所訂之機票並無問題。
(二)李毓仁於99年5月底或6月初,以電話向平時住居於台南市的成功村選民吳永松拜票,並表示會幫吳永松出機票費用。吳永松應允後,李毓仁之妻盧麗卿將吳永松姓名資料交給李璻玲,由李璻玲於6月10日向「中興旅行社」代為訂購吳永松高雄-- 澎湖之機票,並付清機票款。李毓仁並隨後再打電話向吳永松表示「機票已經訂購好了,要搭機時,直接拿機票到機場櫃檯劃位即可」。吳永松得知李毓仁為其代訂購返澎之機票後,亦同意收受上開賄賂,而於99年6月12日自高雄搭乘李毓仁代為訂購之機位返澎,並參加投票。
(三)蕭長汰為李毓仁之朋友,黃新真為蕭長汰之妻,盧麗卿於99年4月24日上午參加澎湖縣湖西鄉成功國小所舉辦之運動會時,藉機向黃新真拜票,黃新真表示她目前住在台北,盧麗卿乃向黃新真表示伊願意幫黃新真出機票錢,以此方式向黃新真行求,期黃新真在村長選舉投票予李毓仁,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黃新真則笑笑回應。李毓仁知悉盧麗卿上開舉動後,復於同年5月間受蕭長汰之託替黃新真訂往返澎湖之機票,即委託其二姐李璻玲代黃新真訂位,李璻玲遂於99年5月19日向「中興旅行社」訂購選民黃新真往返機票,並付清機票款。嗣蕭長汰知悉李毓仁已訂購其妻黃新真訂購返澎之機票,乃與李毓仁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於99年6月2日上午10時8分許,以000000000行動電話打電話至黃新真0000000000行動電話告知其妻黃新真:「回來順便選舉、選一選可以省個機票兩三千元,阿仁(指李毓仁)出的啦」等語,以此方式向黃新真行求,期黃新真在村長選舉時投票予李毓仁,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而黃新真得知李毓仁為其代訂購往返臺灣--澎湖之機票後,亦同意收受上開賄賂,而於99年6月10日自台北搭乘李毓仁代為訂購之機位返澎,並參加投票。
(四)張雪華因其夫蕭振燭罹患癌症(蕭振燭99年7月22日病逝),夫妻二人經濟困難;李毓仁於99年6月2日15時49分,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撥打張雪華電話0000000000向其拜票,張雪華告知李毓仁:「他(指蕭振燭)是有在說那天選舉,如果你們有打電話我才回去,不過你們要負責我來回機票。」李毓仁則以「可以可以,這樣我知道了。」「我知道我知道,我這電話不能講太多那個。」「沒關係,我現在趕快開始幫你處理票,我再跟你聯絡。」等言語,承諾代張雪華購買返澎投票之來回機票;張雪華乃將其年籍資料提供予李毓仁,由李璻玲代為訂購張雪華高雄--澎湖之機票。嗣因張雪華於99年6月11日上午7時30分許,提早由高雄搭機返回澎湖,而未搭乘李璻玲已代訂購之99年6月12日上午10時30分立榮公司航班返澎,故於機場另付款購票搭機。
(五)李毓仁於99年4月25日左右,以電話向平時住居於高雄市的成功村選民李保民拜票,李保民表示因為工作關係,到時不一定有時間回澎湖投票,李毓仁則以「沒關係,我先幫你訂票。」李毓仁將李保民姓名資料交給李璻玲,由李璻玲代為訂購李保民往返高雄--澎湖之機票。李毓仁並隨後再打電話向李保民表示「機票已經訂購好了,要搭機時,直接到機場櫃檯劃位即可,時間是6月12日7時30分高雄至馬公,6月12日17時25分馬公至高雄,都是立榮公司航班。」惟李保民另委由其父李足經由邱慧娟向龍弘旅行社訂票,而未搭乘李璻玲仁已代訂購之機票。
二、虛偽遷移戶籍部分
(一)李重凱係李毓仁之舅,李劉富美係李重凱之妻,李恆臻、李瑾瑜(該二人所涉妨害投票犯行,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李重凱、李劉富美之子女,李重凱、李劉富美、李恆臻、李瑾瑜戶籍原均設於台北市○○區○○路○○○巷○○號3樓,其等均無實際遷移住所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港底47號真意,因李毓仁為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村長候選人,為幫助李毓仁順利當選,皆基於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委由李璻琴(無足夠證據證明知情而未經起訴)於99年1月28日前往澎湖縣湖西鄉戶政事務所,代辦自原戶籍地即台北市○○區○○路○○○巷○○號3樓,遷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港底47號之手續,使該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將此遷移事項登載於戶籍登記簿上,而以此形式上將戶籍虛偽遷移至選舉區,實際並未居住於設籍處(即俗稱幽靈人口)之方式,迨設籍滿4個月後,取得澎湖縣第19屆成功村村長選舉之投票權,並因而編入第57 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且經公告確定。李重凱、李劉富美、李恆臻、李瑾瑜等人並於99年6月12日選舉投票日前往投開票所領票,並投票選舉成功村村長,使上開選舉之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二)李彥宏係李毓仁之舅,蕭紫綸係李彥宏之妻,李沛君係李彥宏、蕭紫綸之女,李彥宏、蕭紫綸、李沛君戶籍原均設於台北市○○區○○路1段60號2樓,其等均無實際遷移住所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港底8之2號真意,因李毓仁為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村長候選人,為幫助李毓仁順利當選,皆基於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委由蕭福壽(無足夠證據證明知情而未經起訴)於99年1月29日前往澎湖縣湖西鄉戶政事務所,代辦自原戶籍地即台北市○○區○○路1段60號2樓,遷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港底8之2號之手續,使該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將此遷移事項登載於戶籍登記簿上,而以此形式上將戶籍虛偽遷移至選舉區,實際並未居住於設籍處(即俗稱幽靈人口)之方式,迨設籍滿4個月後,取得澎湖縣第19屆成功村村長選舉之投票權,並因而編入第57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且經公告確定。李沛君、李彥宏、蕭紫綸等人並於99年6月12 日選舉投票日前往投開票所領票,並投票選舉成功村村長,使上開選舉之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三)盧麗美係李毓仁之妻盧麗卿之姐,辛家驊係盧麗美之子,盧麗美及辛家驊戶籍原均設於澎湖縣湖西鄉湖西村48之9號,其等均無實際遷移住所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港底1號真意,因李毓仁為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村長候選人,為幫助李毓仁順利當選,皆基於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盧麗美委由與其有犯意聯絡之盧麗卿於99年1月14日、辛家驊委由與其有犯意聯絡之盧麗美於99年2月1日,前往澎湖縣湖西鄉戶政事務所,代辦自原戶籍地即澎湖縣湖西鄉湖西村48之9號,遷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港底1號之手續,使該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將此遷移事項登載於戶籍登記簿上,而以此形式上將戶籍虛偽遷移至選舉區,實際並未居住於設籍處(即俗稱幽靈人口)之方式,迨設籍滿4個月後,取得澎湖縣第19屆成功村村長選舉之投票權,並因而編入第57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且經公告確定。盧麗美、辛家驊等人並於99年6月12日選舉投票日前往投開票所領票,並投票選舉成功村村長,使上開選舉之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四)李西慎係李毓仁之姑姑,文雪璔係李西慎之女,其等戶籍原均設於高雄市○○區○○○街○○○號,其等無實際遷移住所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港底72號真意,因李毓仁為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村長候選人,為幫助李毓仁順利當選,皆基於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由李西慎於99年1月25日,前往澎湖縣湖西鄉戶政事務所,代辦自原戶籍地即高雄市○○區○○○街○○○號,遷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港底72號之手續,使該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將此遷移事項登載於戶籍登記簿上,而以此形式上將戶籍虛偽遷移至選舉區,實際並未居住於設籍處(即俗稱幽靈人口)之方式,迨設籍滿4個月後,取得澎湖縣第19屆成功村村長選舉之投票權,並因而編入第57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且經公告確定。李西慎、文雪璔等人並於99 年6月12日選舉投票日前往投開票所領票,並投票選舉成功村村長,使上開選舉之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李毓福係李毓仁之堂弟,其戶籍原設於高雄縣○○鄉○○村○○○路7之25號,其無實際遷移住所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港底1號李毓仁住所之真意,因李毓仁為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村長候選人,為幫助李毓仁順利當選,基於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委由李西丁(無足夠證據證明知情而未經起訴)於99年1月20日,前往澎湖縣湖西鄉戶政事務所,代辦自原戶籍地即高雄縣○○鄉○○村○○○路7之25號,遷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港底1號之手續,使該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將此遷移事項登載於戶籍登記簿上,而以此形式上將戶籍虛偽遷移至選舉區,實際並未居住於設籍處(即俗稱幽靈人口)之方式,迨設籍滿4個月後,取得澎湖縣第19屆成功村村長選舉之投票權,並因而編入第57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且經公告確定。李毓福並於99年6月12日選舉投票日前往投開票所領票,且投票選舉成功村村長,使上開選舉之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六)李吳秋末係李毓仁之姑姑,其戶籍原設於高雄市○○區○○○路○○○巷○號,其無實際遷移住所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港底72號之真意,因李毓仁為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村長候選人,為幫助李毓仁順利當選,基於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於99年1月25日,前往澎湖縣湖西鄉戶政事務所,辦理自原戶籍地即高雄市○○區○○○路○○○巷○號,遷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港底72號之手續,使該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將此遷移事項登載於戶籍登記簿上,而以此形式上將戶籍虛偽遷移至選舉區,實際並未居住於設籍處(即俗稱幽靈人口)之方式,迨設籍滿4個月後,取得澎湖縣第19屆成功村村長選舉之投票權,並因而編入第57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且經公告確定。李吳秋末並於99年6月12日選舉投票日前往投開票所領票,且投票選舉成功村村長,使上開選舉之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七)李姣嫻係李毓仁之表姪女,其戶籍原設於高雄縣鳳山市○○街117之2號7樓,其無實際遷移住所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港底23號之真意,因李毓仁為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村長候選人,為幫助李毓仁順利當選,基於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委由李淑美(無足夠證據證明知情而未經起訴)於98年7 月20日,前往澎湖縣湖西鄉戶政事務所,代辦自原戶籍地即高雄縣鳳山市○○街117之2號7樓,遷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港底23號之手續,使該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將此遷移事項登載於戶籍登記簿上,而以此形式上將戶籍虛偽遷移至選舉區,實際並未居住於設籍處(即俗稱幽靈人口)之方式,迨設籍滿4個月後,取得澎湖縣第19屆成功村村長選舉之投票權,並因而編入第57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且經公告確定。李姣嫻並於99年6月12日選舉投票日前往投開票所領票,且投票選舉成功村村長,使上開選舉之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八)盧向怡(所涉妨害投票犯行,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係李毓仁之妻盧麗卿之姪女,其戶籍原設於澎湖縣湖西鄉湖西村38號,其無實際遷移住所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港底1號李毓仁住所之真意,因李毓仁為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村長候選人,為幫助李毓仁順利當選,基於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委由與其有犯意聯絡之盧麗卿於99年1月8日,前往澎湖縣湖西鄉戶政事務所,代辦自原戶籍地即澎湖縣湖西鄉湖西村38號,遷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港底1號之手續,使該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將此遷移事項登載於戶籍登記簿上,而以此形式上將戶籍虛偽遷移至選舉區,實際並未居住於設籍處(即俗稱幽靈人口)之方式,迨設籍滿4個月後,取得澎湖縣第19屆成功村村長選舉之投票權,並因而編入第57 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且經公告確定。盧向怡並於99年6月12日選舉投票日前往投開票所領票,且投票選舉成功村村長,使上開選舉之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九)蕭東榮之戶籍原設於高雄市○○區○○路○○○號3樓,其無實際遷移住所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港底1之21號之真意,因李毓仁為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村長候選人,為幫助李毓仁順利當選,基於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委由蕭振燭(已過逝)於99年2月1日,前往澎湖縣湖西鄉戶政事務所,代辦自原戶籍地即高雄市○○區○○路○○○號3樓,遷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港底1之21號之手續,使該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將此遷移事項登載於戶籍登記簿上,而以此形式上將戶籍虛偽遷移至選舉區,實際並未居住於設籍處(即俗稱幽靈人口)之方式,迨設籍滿4個月後,取得澎湖縣第19屆成功村村長選舉之投票權,並因而編入第57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且經公告確定。蕭東榮並於99年6月12日選舉投票日前往投開票所領票,且投票選舉成功村村長,使上開選舉之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被告上述行為,該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1、3款規定,爰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則以:被告無賄選行為,親友遷移戶籍亦與選舉無渉,原告請求宣告被告當選無效,即無理由,爰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選無效之訴,應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澎湖縣選舉委員會於99年6月18日公告被告當選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第19屆村長,原告於99年7月7日提起本訴,係在法定期間之內,其訴為合法,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確有如起訴欄一、(一)、(二)、(三)之賄選行為,分論如下(均引用本院99年度選訴字第23號刑案卷證):
(一)被告、盧麗卿、李璻玲對以下事實均供承不諱:①盧麗卿曾於99年4月20日左右,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港底2之3號李璻玲住所,交付10萬元給李璻玲,請其代購選民機票,並交付旅台選民名單給李璻玲,由李璻玲先向馬公機場各航空公司櫃檯訂位,李璻玲再於99年4月25日中午12時30分許,持47位選民名單至「中興旅行社」開票,除李吳秋末、李再恩為99年6月14日馬公往高雄單程機票外,其餘均為台灣澎湖往返機票,並交付9萬9924元給「中興旅行社」負責人潘立文;②被告曾委託李璻玲代黃新真訂位,李璻玲遂於99年5月19日向「中興旅行社」訂購選民黃新真往返機票,並付清機票款;③盧麗卿曾將吳永松姓名資料交給李璻玲,由李璻玲於6月10日向「中興旅行社」代為訂購吳永松高雄--澎湖之機票,並付清機票款。而被告對其曾打電話向居住於台南市的成功村選民吳永松拜票,請吳永松回來投票支持被告;盧麗卿對其曾於99年4月24日上午參加湖西鄉成功國小所舉辦之運動會時,藉機向黃新真拜票,但黃新真表示目前伊住在台北;蕭長汰對其曾於99年6月份,曾打電話告知其妻黃新真回來投票,並將黃新真年籍資料告知被告,委請被告代為訂購黃新真返澎之機票等情亦皆自承在卷,經核與證人潘立文、黃新真、吳永松、蕭長汰等人所述相符,並有中興旅行社電子機票購票證明、蕭長汰與黃新真99年6月2日上午10點08分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堪信為實。
(二)盧麗卿於偵查之初先否認賄選,再於99年6月14日警詢及偵訊中坦白承認賄選,分別供稱:「伊基於提供選民返澎交通費之意思,為該等選民出機票錢,選民也知道伊想為他們出錢購買返澎機票,伊不會主動向選民索取返澎機票費用,伊向選民提供交通費買票行為,被告均知情,但因被告是候選人,不宜親自買票,所以買票行為,都是伊在負責,李璻玲知道她訂機位的目的」(見警卷一,頁21-23)、「我以提供台灣本島往返澎湖交通費用做為代價,請旅台成功村部分選民返澎投票給被告。我有提供10萬元給我二姐李璻玲為我代訂及代開旅台成功村選民返澎來回機票共計為30至40餘選民,係由李璻玲代訂機票及付款,我自己並沒有意思要收錢,因為我想他們回來投票,是我自己心甘情願幫他們出機票錢等語(見選偵字第66號卷一,頁165-166)。
(三)雖盧麗卿嗣於99年6月24日偵查中又再度否認賄選犯行,辯稱伊先前是甲狀腺發作心悸一時緊張才承認幫人家買機票云云(見99年度選偵字第32號卷,頁21),然朱李秀鸞、李忠禎、李秀燕等迭於99年6月14日、9月24日、10月4日偵訊中供稱:伊等並未返還機票錢給盧麗卿,盧麗卿於99年6月13日下午3、4時到伊等家中,伊等要拿機票錢還給盧麗卿,但她說不用,並告知若有檢調人員傳伊等去製作筆錄時,就說機票錢已經還給盧麗卿了等語(見99選偵66號卷一,頁169;99年選偵66號卷五,頁172、217);李忠禎、李秀燕等人並於本院審理時為相同證詞(見本院卷一,頁176-187)。是由盧麗卿上開行為,可知其委由李璻玲替選民代訂、代付機票時,主觀上即無意要向上開選民收取機票費用,甚至交代選民李忠禎等於檢調機關偵訊時謊稱已返還機票費用,則其有以代訂機位及支付機票費用方式,策動旅居在臺灣地區之有投票權人於99年6月12日返回澎湖投票支持被告之賄選犯意,實甚為明顯,是盧麗卿於99年6月14日偵訊時所供承之內容,應認與事實相符,其事後翻異前供而為前開辯解,自不足採。
(四)李璻玲代訂購朱李秀鸞、李忠禎(以上2人台北--澎湖)及李秀燕、李秀燕之女傅勇瑄、李忠禎之女李佳螢(以上3人台中--澎湖)之往返機票後,由盧麗卿透過李忠誠轉知其兄弟姐妹朱李秀鸞、李忠禎、李秀燕,請伊等及家人回澎湖投票支持被告,並表示已幫朱李秀鸞、李忠禎、李秀燕及李秀燕之女傅勇瑄、李忠禎之女李佳螢訂好機票;李忠誠轉達上情後,李忠禎等人乃於訂位航班時間前往櫃台劃位搭機返澎支持被告,但李秀燕及傅勇瑄於99年6月11 日在台中機場劃位時,因訂票代號發生錯誤,乃再自行付費購買同班機機票回澎湖,而盧麗卿得知李秀燕及傅勇瑄返澎之機票發生問題,乃責由李璻玲於11日當晚前往李秀燕家中告知經其確認之結果伊所訂之機票並無問題一情,業經盧麗卿、李璻玲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上情,核與證人李忠誠、朱李秀鸞、李忠禎、李秀燕等人於本院審理時所證相符,復有中興旅行社電子機票購票證明在卷可佐,堪信為實。依此,李璻玲為被告之胞姐,關係密切,其不僅受盧麗卿、被告所託訂購47位選民及黃新真、吳永松等人之機票,尚於99年6月11日當日前往李秀燕家中告知該機票並無問題,且當天亦未向李秀燕表示要收取或核算機票費用,顯然其對盧麗卿無意要向選民收取機票費用之主觀犯意甚為明瞭,竟仍為代訂機位及支付機票費用等行賄之重要構成要件行為,實難認其無與盧麗卿、被告共同行賄之犯意聯絡。
(五)證人吳永松於99年7月8日偵訊時證稱:「我在99年5月底6月初請被告代訂機票,當時他有告訴我要幫忙支付機票費用,要求我回澎湖投票支持他,後來他有打電話告訴我班機時間,我去機場劃位就不需要再付錢,我到目前為止也還沒有付機票費用給他」(見99年選偵字第66號卷四,頁352-353),雖證人吳永松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證,改稱:「偵訊筆錄可能有誤會,一年多前,被告跟我拉票,說要幫我出機票錢,要我投票給他,我說以我們的交情我不會讓你出。6月初我打電話給他,我請他幫我處理6月12日的機票,因為我一直訂不到機票,12日是我奶奶的忌日,當天我又打電話給他,他說訂到早上,問我可不可以,我說可以,他幫我訂來回票,有告訴我時間,我到櫃台買票要刷卡時,櫃檯人員告訴我機票錢已經付清了,我12日中午拜拜完一點多,經過被告家時,有遇到盧麗卿,我就有要把錢還給她,但是她沒有錢找我,所以就沒有收我的錢」云云,並爭執該偵訊筆錄之真實性。然經本院當庭勘驗上開偵訊筆錄,內容如下:「檢察官問:機票是不是你請被告代訂。證人答:是我在五月底六月初請他代訂的。檢察官問:當時被告是否有告訴你,他會幫你出機票錢,請你回澎湖投票支持他。證人答:是。檢察官問:被告是否有打電話告訴你班機時間?證人答:有。檢察官問:被告是否打電話告訴你,去機場劃位就不用再付錢?證人答:是。(距上一段偵訊相隔約五分鐘)檢察官問:你剛剛所講的話都實在嗎?證人答:是。檢察官問:被告說請你回來投票支持他,他幫你付機票費用?證人答:是。檢察官指示書記官繕打:我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支付機票費用給他,我從高雄回馬公是他支付的。檢察官問:你為何第一次警訊時沒有承認?證人答:因為他是我的好朋友。怕說出來害了他,檢察官問:後來為何願意說?是不是想一想還是要老實說?證人答:是,後來想一想還是要老實說。」(見本院卷二,99年12月30日審判筆錄),是該筆錄事實上均係按照證人之意思所繕打,檢察官僅係將證人之意思加以重新整理,證人吳永松若認檢察官繕打之內容與其意思不符,依其擔任警察之智識能力,大可立即糾正,實無可能違反自己之意願而於該筆錄上簽名,故本院認定該偵訊筆錄之真實性不容置疑。又證人吳永松擔任警察工作,其對偵訊時所為之供述及證詞會產生如何之法律效力應知之甚詳,其自稱與被告並無恩怨,亦於本院審理時自承該偵訊筆錄係經其閱覽無誤後始簽名,是依常情判斷,若非被告確有向其表示願意為伊支付機票錢請伊回來投票支持,吳某豈有可能為誣陷被告而為偵查中如此供述?況依吳永松於本院審理時所述,被告於一年多前,亦曾向其拉票,說要幫其出機票錢,要其投票給被告,則顯然被告早有替證人吳永松出機票錢而行求之犯意之行為,故將被告前後之行為相互連貫參照,自堪認定證人吳永松於99年7月8日偵訊時所述為可採。
(六)黃新真於99年6月12日偵訊中證稱:「99年4月24日上午成功國小與沙港國小舉辦運動會,被告他有到場,當時盧麗卿來跟我拉票,我跟她說我住在台北,她說拜託我回來,她願意幫我出機票錢,我當時就笑笑敷衍她。(問:你為何確定錢是被告出的?)事實上我不確定錢是被告或是蕭長汰出的,但蕭長汰告訴我回來投票可以省了2、3千元機票費,說被告會出錢。」等語(見99選他34號卷,頁84);於本院審理時仍證稱:「當時盧麗卿有說會幫助我回來投票」等語(本院卷二,99年12月30日審判筆錄);又蕭長汰於99年6月2日上午10時8分與黃新真通訊監察錄音帶,經本院於準備期日當庭勘驗並做成譯文內容如下:「黃新真(以下簡稱黃):『喂?』蕭長汰(以下簡稱蕭):『喂,怎樣?什麼事?』,黃:『我如果回去的時間改6月8號跟6月10號,有沒有辦法載?』,蕭:『6月8號跟6月10號?還要選舉耶?』,黃:『 可是我沒辦法休那麼多天啊,我只能往前挪啊,沒辦法往後挪啊。』,蕭:『為什麼?』黃:『機票是阿仁(即被告)出的嗎?因為我還要跟另外一個人喬啊。』,蕭:『對啊。你現在是在哪裡啊?』,黃:『我現在在山上啊。』,蕭:『那山上就山上啊,有什麼好不能喬的勒~。』,黃:「我要配合另外一個工作人員,不是我要能休就能休啊。而且一次休六天,拜託,很久耶~。月休也不過才八天而已。』,蕭:『阿不然就早一點回去啊。』黃:『可以啊,所以我才在跟你講說…我也知道那一段時間位子都是滿滿的,那我如果8號回去,10號回來的話,我還可以。』,蕭:『沒有啦,那也是回來然後順便選舉啦。選一選,省個機票錢啦。兩三千,省個機票錢啦。』,黃:『那現在機票到底是買了還是還沒?』,蕭:『買了啦!』,黃:『是你出的還是阿仁那邊出的?』,蕭:『阿仁出的啦。沒關係啦,你就去喬,就那個時間回來,提早回去也可以啦。去補票就好了嘛。』,黃:『好啦。』蕭:『補票沒那麼難啦。』,黃:『好啦好啦。不然我還按照那個時間,然後我再補票回來。』」(見警卷一,頁52)。被告、蕭長汰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被告係受蕭長汰委託訂購黃心真往返澎湖之機票,且二人均確認目前為止被告尚未向蕭長汰收取黃新真之機票費(本院卷二,99年12月30日審判筆錄);又被告於99年8月4日偵訊中承認盧麗卿於沙港國小運動會時有跟黃新真提到買機票的事情(99選偵32號卷,頁140)。
是由以上之證據資料顯示,盧麗卿曾於99年4月24日當面向證人黃新真稱要幫伊出機票錢,請伊回來投票,而被告明知此事,復受蕭長汰之託而請李璻玲代訂黃新真返澎之機票並墊付機票費用,蕭長汰再以電話向黃新真表明該機票費用係由被告所出,之後被告又未向蕭長汰收取此部分費用,則被告、盧麗卿、李璻玲等有意圖提供選民黃新真免費機票以行賄之犯意聯絡實甚為明顯。
(七)綜上,被告確有交付不正利益賄選而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犯行,堪以認定,被告辯稱無賄選行為云云,不足採信。
三、按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三、有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又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僅以當選人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等行為即為已足,不以「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為必要。本件被告既有如上述之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行為,則原告本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訴請判決如主文所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於兩造其餘主張、答辯及攻擊、防禦方法,均不影響本判決結果,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丙、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管安露
法 官 李宛玲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