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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許葉桂英被 上訴人 張邱春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37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7,8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竹苞

裁判日期:201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