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許葉桂英即 被 告被 上訴人 張邱春枝即 原 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2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