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5號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被 告 張光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5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500元,尚應繳納新臺幣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