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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繆泰正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永鑫間交閱合夥帳簿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1,0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交閱合夥帳簿
裁判日期:2012-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