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陳德富代 理 人 金海旋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五號確認地上權關係不存在事件之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鈞院83年度訴字第5號確認地上權關係不存在事件之被告陳賞之繼承人,今因聲請人為申報土地增值稅之需,有閱覽該案卷宗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之和解筆錄、土地登記簿謄本、陳賞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影本,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