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8號原 告 洪乾源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靜間請求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
二、被告陳靜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其他事項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