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4號原 告 陳金玉被 告 陳其周被 告 陳必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四十萬七千八百二十三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四百一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依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