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號原 告 楊圳源
號訴訟代理人 楊雅萍
3弄2號原告與被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依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