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訴字第4號原 告 澎湖縣白沙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陳定國訴訟代理人 吳在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被 告 日月潭船舶運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政霖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陸拾捌萬伍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十分之二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貳仟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佰陸拾捌萬伍仟捌佰貳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原請求: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14,2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01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嗣於102年2月4日民事縮減聲明暨準備書(一)狀減縮第1項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8,013,23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一第161頁),核與首揭規定相符。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兩造於97年9月8日簽訂「澎湖縣白沙鄉"白沙之星"號交通船
委託操作管理及營運工作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由被告承攬原告所有白沙之星號交通船(下稱系爭船舶)之操作管理及載客營運,期間自97年9月9日起至100年9月8日止,兩造並於系爭契約第6條第1項約定「白沙之星號(含附屬設備)在經營管理權移轉後除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致發生毀損滅失外,其餘之損害概由乙方(即被告)負回復原狀及賠償責任。如因乙方之疏失發生國家損害賠償時,亦應由乙方負賠償責任。」,同條第4項約定「乙方經營管理本白沙之星號,應遵守下列各款規定:...(四)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自行聘雇專業人員【船長、輪機長、水手等】依有關操作手冊或說明書使用本船或其附屬設備,且維持其正常效能,並不得有毀損或減損其效能之行為,如有故障或損害者,應立即修復並函告甲方(即原告),費用由乙方負擔;另乙方亦須依有關法規辦理本船舶相關檢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並將檢查結果作成書面紀錄自申報日15日內送甲方備查,如有意外,概由乙方自行負賠償責任。」。
㈡嗣於98年4月26日17時30分,被告所僱用之訴外人船長乙○
○、輪機長陳富吉,駕駛系爭船舶自澎湖赤崁觀光碼頭報關出港前往吉貝,因船長乙○○竟擅自變更航道,致使白沙之星號於當日17時48分在澎湖吉貝東南方約0.6海浬航道口處,因船艉觸底而致該船舶受有右主軸及螺旋槳脫離遺失、右舵板彎曲、船艉外板損害、機艙及舵艙進水、主副機及舵機進水、兩具主機、兩具副機及左、右兩側變速齒輪箱損壞等損害。事發後伊依系爭契約第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將白沙之星號回復原狀,惟被告卻遲未依約修復,伊便於98年12月11日及99年1月22日發函通知被告解除系爭契約並取回白沙之星號船舶,自行委託廠商維修,系爭船舶船體修復金額為2,579,303元、引擎等內部設備修復金額為5,200,000元,引擎儀表2只更換費用共35,700元,無線電設備釋放器(ERIB)損壞、甲板高空信號及甲板浮煙信號過期更換費用10,500元,系爭船舶車心軸碳刷更換費用6,000元,船舶因停滯於碼頭,船尾部與車葉海利子、青苔及藻類清除費用3,150元、系爭船舶CO2滅火器系統充氣、檢查費用共5,040元、原告於維修期間派遣人員進行各項修繕相關事務共支出費用55,156元、系爭船舶由高雄開回赤崁碼頭之相關出港費48,382元、規費及保險費用70,000元,共計8,013,231元。
㈢又系爭船舶修復,雖有新品換舊品之情事,然更換之新品並
無法延長船舶使用年限,故並無折舊問題,且縱認有折舊概念適用,則依據原告所提交通及運輸設備分類明細表(下稱系爭交通運輸設備明細表,見本院卷二第172頁至第173頁),使用年限應以15年計為合理,且系爭船舶自92年6月3日啟用至98年4月26日發生上開事故時,共使用約5年10月,亦非如被告所述自92年4月28日竣工時開始起算,使用約6年。另有關兩造於97年間締約時,被告雖有繳納130萬元之保證金,然該部分係保證契約之履行,被告不依約履行時,即必須支付保證金,與系爭船舶修繕費用無涉。為此原告依系爭契約第6條第1項、第4項第4款約定,請求被告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賠償其所受損失等語,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8,013,23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本件白沙之星船體受到損害,係因98年4月26日當日海上大
浪適逢大退潮,且當時風力9級,該船航行至吉貝東南方約
0.6海浬航道口時,突遇一大浪自船艏右前方打來,該船於無預警之狀況下受大浪高空抬舉5公尺後落下,因而碰撞礁石致該船嚴重受損,係不可抗力之事由而非人為操作疏失所致,依系爭契約第6條第1款之規定,被告就該船之損害無須負回復原狀及賠償責任。又由系爭契約第2條第5款可知,原告規定之固定航線為吉貝島與赤崁港之往返,被告當時所僱用之船長乙○○、陳富吉確實係遵守原告所規定之「赤崁-吉貝島」航線,並無變更航線之情事,故原告主張係因被告當時僱用之船長乙○○、輪機長陳富吉變更航道方致該船受損,自無理由。
㈡縱認被告應就白沙之星之毀損負賠償責任,查白沙之星確切
損害範圍及具體修繕費用,未經鑑定尚不能確定,原告向被告請求修繕費用之金額,並非係鑑定後所得客觀且確切之修繕費用,實不足採。且其中原告所請求之項目如滅火器充氣及檢查費用、更換左右車齒輪箱壓力錶及機油壓力錶、船舶出港費用、高空信號及浮煙信號、船舶無線電台執照之更換費用等,超過半數非係修繕該船所生之必要費用,則原告請求非必要修繕費用之部分,自無理由。復按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係損害事故發生前之應有狀態,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如修理材料以新零件更換被損害之舊零件,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自應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是以,原告主張以修復費用做為損害賠償之依據,自應將更新折舊部分予以扣除。查白沙之星噸位為79.88公噸,未滿1萬噸,屬承載12人以上之客船,用途為交通船定期短程載送乘客往返固定兩地,其船體材質係FRP(塑鋼),非原告所提系爭交通運輸設備明細表所述之鋼鐵材質,則倘依原告所提之該明細表認定系爭船舶使用年限,亦應認屬該明細表所述主要材質為鐵、木之旅客渡輪,使用年限認以10年為宜。該船於92年4月28日下水,原告取得該船之成本(即購入金額)為20,962,500元,而系爭事故發生為98年4月26日,故其至事故發生時,使用年數應為6年(未滿1月之天數以1月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7款及第8款規定,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採用平均法折舊時,各該項資產事實上應查明應有殘價可以預計者,應依法先自其成本中減除殘價後,以其餘額為計算基礎,作為系爭工項之折舊計算基準。故累計折舊X=(成本C-殘值R)(資產已使用年數Y/耐用年數N),將殘值R=C/(N+1)代入,公式整理後為:累計折舊X=(成本C)(已使用年數Y)/(耐用年數N+1),則折舊費用以上開公式計算後其折舊額為11,434,091元,系爭船舶修繕費用扣除該額度後,已無餘額,原告自不得向被告請求任何損害賠償之費用。
㈢又被告於97年系爭契約決標日,已繳交與原告保證金130萬
元,依系爭契約第9條第1、2、4項約定,係擔保債務履行為目的之履約保證金,擔保被告未履行契約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是本件原告主張之修復費用,除尚需鑑定確切之修繕範圍、尚應扣除非必要之修繕費用、扣除折舊費用後,縱認被告仍有須賠償原告之餘額,則被告於系爭契約締結時,有繳納保證金130萬元,性質上屬於信託之讓與擔保,則亦應扣除被告已繳交之履約保證金130萬元,方為原告最終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額。
㈣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為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兩造於97年9月8日簽訂系爭契約,由被告承攬原告所有系爭
船舶之操作管理及載客營運,期間自97年9月9日起至100年9月8日止。
㈡被告僱用之船長乙○○、輪機長陳富吉於98年4月26日17時
30分駕駛系爭船舶,自澎湖赤崁觀光碼頭報關出港,航行目的地為吉貝17時48分,當時風力6級、最大陣風7級(16.1m/s),大浪。
㈢系爭船舶於同日下午17時48分,航行至吉貝島東南方約0.6
海浬航道口時,因船體碰撞海底礁石,致受有右主軸及螺旋槳脫離遺失、右舵板彎曲、船艉外板損害、機艙及舵艙進水、主副機及舵機進水、兩側變速齒輪箱損壞等損害。
㈣原告因修繕該船舶支出費用共計783萬4,653元。
四、兩造爭執之事項:㈠系爭船舶於本次航行所受損害是否不可歸責於被告?亦即本次事故是否因天災或不可抗力所發生?㈡若可歸責於被告,則被告應賠償之金額為多少?茲分述如下:
㈠本次航行所受損害可歸責於被告使用人乙○○駕駛系爭船舶
過失行為,被告須依民法第224條規定及系爭契約第6條第1項之約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1.按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民法第224條本文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系爭船舶船長乙○○於發生本件事故時,係為被告所僱用用以駕駛系爭船舶一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則其該駕駛行為如有過失致生系爭船舶遭受損害,揆諸首揭規定,被告自應負同一過失責任,合先敘明。
2.查本件事故發生時,系爭船舶船舯部吃水深1.13公尺,依據海圖,水深為4.3-4.4公尺,減去潮高361-368公分,則可航行水深僅餘72公分,並考量我國海圖水深基準面係採「大約最低低潮面」,故可加上平均海面高度58公分之餘裕水深,該事故地點於事故時實際水深估算應為1.30公尺1節,有中央氣象局逐時潮位紀錄表、中華民國船長公會102年11月12日船公(102)銘字第3183號函附「白沙之星」交通船於吉貝嶼外海觸底案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06頁;卷二第76頁背面,下稱系爭鑑定書),足堪為採。又系爭船舶該次航行自赤崁漁港觀光碼頭出港後,航速為20節,且遭遇9級東北風與大浪一情,有乙○○海事報告書及系爭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73頁至第174頁;本院卷二第76頁背面),亦堪為採。復衡以系爭船舶之該次航行於當日17時47分時,船位在險礁嶼西方約0.8浬處轉向至東北方向一情,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第七海岸巡防總隊102年8月29日南七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系爭船舶本次航行雷達航跡資料(下稱系爭海巡署函及系爭雷達航跡資料)及系爭鑑定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52頁及第76頁背面),亦足認定。則綜合上情,應足推認本次事故發生時,船長乙○○無視船艏頂風頂浪之衝擊力及水深不足,猶以20節船速航行之行為有違航海專業習慣之運作,應為系爭船舶觸底之原因,自難認本件事故之發生係因不可抗力所造成,從而本件系爭船舶船長乙○○該過失駕駛行為造成系爭船舶損害,揆諸首段說明,被告自應負同一過失責任,而就系爭船舶因此遭受之損害,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3.至被告雖辯稱:本件事故發生時,依當時船上儀器所測得之水深資料,水深尚有5公尺之餘裕,且事故發生係因系爭船舶螺旋槳碰撞到未知礁石,非船底撞到海床云云,惟其並未提出任何客觀事證,以實其說,自難為採。被告雖又辯稱系爭船舶於事故發生時,遭遇9級強風及大浪時,若貿然減速,會讓船艉載重量增加而導致船艏抬高,反係增加風險,難認船長乙○○當時未即時減速慢行有何疏失云云,然查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當天伊判斷風力為9級,海浪很大,平常時候於此種風力下,為安全起見是不會開航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49頁),顯示本次航行於駛至事故地點時,系爭船舶即已遭遇強風大浪,則乙○○身為系爭船舶船長,負責駕駛工作,本應隨時專注船舶於海上航行時所遭遇之各種情況,為妥善之因應,於遭遇強風大浪下,開航之際即不應高速行駛,且於駛至事故地點相當距離前即應採取減速慢行之妥適行為為是,而非可謂至危險近迫時,始須採取因應措施,故被告此節辯稱亦難為採。
㈡本件被告應賠償與原告金額為4,685,820元
1.原告主張本件事故系爭船舶船體修復所必要之回復原狀費用於2,029,224元內,尚屬合理且必要:
本件原告主張本次事故系爭船舶船體損害部分修復所必須費用2,579,303元一節,業據其提出澎湖縣白沙鄉公所100年1月12日白建字第0000000000號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白沙鄉公所傳票查詢明細表、白沙鄉公所「白沙之星」號交通船損壞修復工程(船體修復部分)契約書、白沙之星號交通船損壞修復(船體修復部分)竣工決算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4頁至第36頁;第107頁至第110頁;第195頁至第243頁及第244頁至第293頁)為證,就此部分修繕費用花費亦為被告所不爭執,惟被告就該費用是否為回復原狀所必要辯以如前述之語。本院審酌本件系爭船舶因船體碰撞海底礁石,致受有右主軸及螺旋槳脫離遺失、右舵板彎曲、船艉外板損害、機艙及舵艙進水、主副機及舵機進水、兩側變速齒輪箱損壞等損害,復稽諸上開100年1月12日驗收證明書、修復工程(船體修復部分)契約書內所附廠商估價單及竣工決算書內所附新增項目單價議定書所載費用細目、照片(見本院卷一第34頁至第36頁;第217頁至第219頁;第260頁至第262頁及第293頁)認原告所請求「全船使用免維護電瓶更換」費用76,000元(見本院卷一第35頁)、救生救火設備檢查及更換物品費用161,580元(見本院卷一第36頁及第219頁)及其他附屬零件整修部分中「探照燈」、「NO1.風機馬達」、「一般ALARM」、「室內廣播系統」、「一般照明」、「空艙汙水系統」、「緊急照明」、「緊急切斷閥」、「水密/風雨密設備」、「雜用泵」、「油櫃軟管液位計」、「客艙門」、「機艙門」、「燃油櫃溢氣管頭」、「機艙汙水系統」、「ACR406ERIB」、「SAMYUNG SAR-9」、「ACR16/6鋰電池」費用145,200元(見本院卷一第261頁及第274頁至第293頁),難認係因本次事故系爭船舶船體受損而生之回復原狀費用,至被告辯稱有關原告請求如附表一所示滯架費用1,203,100元部分,非屬修繕系爭船舶所需必要費用1節,本院審酌本件滯架費用性質上屬於對受損待修船舶保存管理之費用,衡諸船舶之特殊性,若於陸地上存放須有一定條件之要求,則此項部分費用原則上亦屬回復原狀所必需,又有關損害賠償回復原狀之義務雖歸屬債務人負擔,然若債權人已實際接收掌控修復工作事宜,則相關修復工作若有遲未進行,致工時延宕,導致此項保存管理費用增加,則參諸民法第217條第3項、第1項過失相抵規定被害人就其代理人或使用人有過失導致損害擴大時,亦應就此部分負責之法理,並衡酌民事關係本即要求最大善意及誠信遵守之價值目的,則於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導致工時延宕,而增加上開滯架費用時,應認此部分增加之費用即非屬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為宜,從而本件原告自99年1月22日起實際接管本次事故系爭船舶受損修復之相關事宜,有原告提出之澎湖縣白沙鄉公所99年1月22日白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3頁至第34頁),則稽諸原告提出之相關會計傳票及相關差旅費憑證顯示於99年3月25日其所屬人員丙○○、甲○及鄭銓鈞方才赴行政院工程委員會請益採購法規事宜(見本院卷一第107頁、第111頁至第113頁背面),則應認自99年1月22日起至同年3月25日止(始日不計入)共62日,此段期間原告並未積極於修復相關事宜,則此62日滯架費共140,740元為非回復原狀必要費用,而應自原告請求滯架費用中予以扣除,至原告雖於99年7月29日始於新昇發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及升圖企業社為第一次採購議價,有各該該次議價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20頁、第339頁至第340頁),然衡諸相關採購程序進行需前置作業,且稽諸原告所提會計傳票及差旅費憑證顯示於99年7月5日其所屬人員鄭正修、張雅筑已有至高雄點查系爭船舶及引擎修復零件之情事(見本院卷一第107頁、第114頁至第116頁背面),則尚難認自99年3月25日後原告有何可歸責於已而延宕工時之情事存在,併予敘明。其餘如附表一所示各項目維修費用共1,923,435元,應足認與本件系爭船舶所受上開損害維修上相關且必要。又原告請求給付與船體維修廠商新昇發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因修復費用所生營業稅費用部分於96,172元(計算式1,923,435X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內、營造綜合保險費部分於9,617元內(計算式1,923,435X0.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此部分因屬修復系爭船舶所受上開損害必須支出之稅負及保險費用,亦應認係回復原狀所必需之費用,故於此額度內對被告此部分費用之請求亦屬合理,從而原告主張系爭船舶船體修復所必要之回復原狀費用於2,029,224元內(計算式1,923,435+96,172+9,617元),尚屬合理且必要。
2.原告主張系爭船舶船體引擎等內部設備修復費用於5,110,431元內及引擎儀表2只更換費用35,700元部分,為回復原狀合理且必要之費用:
至原告主張本次事故造成系爭船舶引擎等內部設備損害部分修復必須費用520萬元及引擎儀表2只更換費用共35,700元1節,業據其提出白沙鄉公所傳票查詢明細表、白沙鄉公所傳票查詢明細表及相關會計憑證等資料、白沙之星號交通船損壞修復(引擎等內部設備部分)契約書、白沙之星號交通船損壞修復(引擎等內部設備部分)竣工決算書(見本院卷一第107頁至第110頁;第127頁至第128頁;第294頁至第354頁;第355頁至第404頁)為證,就此部分修繕費用花費亦為被告所不爭執,惟被告就該費用是否為回復原狀所必要辯以如前述之語。本院審酌本件系爭船舶因船體碰撞海底礁石,致受有右主軸及螺旋槳脫離遺失、右舵板彎曲、船艉外板損害、機艙及舵艙進水、主副機及舵機進水、兩側變速齒輪箱損壞等損害,應足推認系爭船舶本次事故內部引擎、變電機及齒輪箱等內部設備,亦受有相當程度之損害,復稽諸上開白沙之星號交通船損壞修復(引擎等內部設備部分)契約書內所附廠商估價單及單價分析表(見本院卷一第327頁至第332頁)認除引擎部分之「引擎機油濾清器」、「柴油濾清器」、發電機部分之「機油濾」、「柴油濾清器」、「空氣濾清器」、齒輪箱部分之「濾杯」、其他部分之「變壓器整修」、「化糞泵換新」、「外部防水燈」、「沖水泵新購1HP」、「消防泵修理」及「24V充電機」項目費用,難認係本次事故系爭船舶受損而生回復原狀之費用外,其餘如附表二所示各項目維修費用共4,844,010元應足認與本件系爭船舶所受上開損害維修上相關且必要,且引擎修繕上就相連結之儀表亦須一併更換,方能回復到原先正常儀表使用狀態,尚符一般動力交通工具修繕常情,原告就引擎儀表更換費用請求35,700元,亦為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又原告請求給付與引擎等內部設備維修廠商升圖企業社因修復費用所生營業稅費用部分於242,201元(計算式4,844,010 X 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內、營造綜合保險費部分於24,220元內(計算式4,844,010 X 0.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此部分因屬修復系爭船舶所受上開損害必須支出之稅負及保險費用,亦應認係回復原狀所必需之費用,故於此額度內對被告此部分費用之請求亦屬合理,從而原告主張系爭船舶船體引擎等內部設備修復費用於5,110,431元內(計算式4,844,010+242,201+24,220元)及引擎儀表2只更換費用35,700元部分,為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尚屬合理。
3.原告請求其派遣其所屬人員前往高雄試航系爭船舶、點查修復零件、驗收修復工程及駕駛系爭船舶返航之各項差旅費共41,360元支出部分,尚屬回復原狀合理且必要之費用:
又原告請求於維修期間派遣人員進行各項修繕相關事務共支出費用55,156元,業據其提出白沙鄉公所傳票查詢明細表及相關出差旅費報表、會計憑證(見本院卷一第107頁至第110頁、第111頁至第119頁背面、第123頁至第126頁背面及第130頁至第132頁)為證,就此部分費用支出亦為被告所不爭執,惟被告就該費用是否為回復原狀所必要辯以如前述之語。本院審酌系爭船舶經本次事故後至高雄維修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上開費用除白沙鄉長丙○○、白沙鄉公所人員甲○、鄭銓鈞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請益採購法規相關事宜差旅費3,169元、3,119元及3,119元部分,應認公務員本即須具備政府採購法相關基本知識,難認請益採購法規所生之差旅費為系爭船舶受損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及白沙鄉公所人員陳安邦赴高雄熟悉系爭船舶返航操作之差旅費4,389元部分,因原告本可聘請具備熟悉系爭船舶駕駛之人前往駕駛,難認陳安邦赴高雄熟悉系爭船舶返行操作之差旅費支出為系爭船舶受損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外,惟就陳安邦第2次(99年11月29日至30日)熟悉系爭船舶返航操作差旅費4,419元花費部分,審諸原告所提會計傳票及差旅費報表憑證顯示該次係前往高雄試航系爭船舶(見本院卷一第108頁、第119頁正、背面),則船舶修繕完成前,衡諸常情,應須先試驗其運作狀態,以確定修復狀況,故此部分應可認為系爭船舶回復原狀必要且合理之費用,至其餘原告派遣其所屬人員前往高雄點查修復零件、驗收修復工程及駕駛系爭船舶返航之各項差旅費共36,941元及上開陳安邦前往高雄試航差旅費4,419元部分之支出,該等情事皆發生於原告自99年1月22日接管系爭船舶修繕相關事宜之後,應認屬系爭船舶因本件事故受損後,回復至原先依據系爭契約約定行駛狀態所必要之費用。
4.原告請求系爭船舶修繕後至高雄開回赤崁碼頭之相關出港費48,382元,尚屬本件事故發生後系爭船舶回復原航行狀態合理且必要費用:
又原告請求系爭船舶修繕後至高雄開回赤崁碼頭之相關出港費48,382元,業據其提出白沙鄉公所傳票查詢明細表及相關出差旅費報表、會計憑證(見本院卷一第107頁至第110頁、第136頁)為證,就此部分費用支出亦為被告所不爭執,惟被告就該費用是否為回復原狀所必要辯以如前述之語。本院審酌系爭船舶經本次事故後至高雄維修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則系爭船舶於高雄、澎湖兩地往返航行所需之出港費用,應屬回復至原先依據系爭契約約定行駛狀態所必要之費用。
5.原告請求系爭船舶修繕後至高雄開回赤崁碼頭之相關保險費66,600元,尚屬本件事故發生後系爭船舶回復原航行狀態合理且必要費用:
另原告請求支出之規費及保險費用70,000元部分業據其提出白沙鄉公所傳票查詢明細表及相關出差旅費報表、會計憑證(見本院卷一第107頁至第110頁、第133頁至第134頁、第142頁至第143頁)為證,就此部分費用支出亦為被告所不爭執,惟被告就該費用是否為回復原狀所必要辯以如前述之語。本院審酌船舶航行於海面上,面臨各種海象、船難之風險難以測料,非一般陸上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時遭遇之風險可比擬,從而一般船舶於海上航行時,相關船體及人員保險,屬必要支出之費用,則本件系爭船舶修繕完後自高雄開返澎湖赤崁碼頭,相關船體保險費用63,000元及船上人員意外保險費用3,600元,應認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至於原告另請求更換系爭船舶相關證照證書費用1,800元部分,經查原告陳稱此部分為船舶無線電台執照已過有效期限換照費用(見本院卷一第13頁),難認與本件事故回復原狀有關,又原告主張協助系爭船舶上船員任卸職航政規費等費用1,600元支出,此部分應屬對被告僱傭船員安置之費用,原告或可對被告依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或其他法律關係為請求,然尚難認係對系爭船舶本件事故後進行修繕所支出之相關必要費用,而屬系爭船舶發生本件事故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
6.至原告主張系爭船舶無線電台設備釋放器更換費用3,990元、甲板高空信號及浮煙信號過期更換費用6,510元、系爭船舶車心軸碳刷更換費用6,000元、系爭船舶CO2滅火器系統充氣、檢查費用5,040元等費用,均難認與本件事故系爭船舶回復原狀有何關聯,難認此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至原告起求系爭船舶因停滯於碼頭,船尾部與車葉海利子、青苔及藻類清除費用3,150元費用部分,尚難認是否確因系爭船舶因維修停滯於碼頭所引起相關海利子、青苔及藻類孳生,原告亦未舉證以實其說,從而此部分費用尚難認屬本件事故系爭船舶回復原狀必要費用。
7.至本件系爭船舶修理材料及零件涉及新品換舊品而有折舊概念適用部分,本院認除附表一、二所示須折舊項目及原告請求上開更換引擎儀表2只部分,因更換新品後衡情可延長該部分之使用年限或增加其使用、交換價值,而須折舊外,其餘原告請求之合理且必要之回復原狀費用部分,因屬工資、測試或檢修費用、一次消耗性耗材、局部或輔助其他主要零件設備使用而較不具獨立性零件、稅捐、租賃費用、規費及保險費用等,而難認可延長設備使用年限或增加使用、交換價值之材費用,應認無折舊概念適用為宜。從而本件如附表一所示聲力電話設備,本院審諸卷內原告所提維修照片(見本院卷一第291頁至第293頁),顯示該設備有廣播功能,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其他廣播設備】之耐用年數為6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1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稽諸卷內原告所提船舶登記證書及船舶建造證明書(見本院卷二第136頁至第137頁),系爭船舶於92年4月28日建造完成下水而處於可使用狀態,則應自翌日即92年4月29日起算使用年限為宜,非以系爭船舶辦理保存登記之日其方才開始起算,則上開聲力電話設備於98年4月26日本件事故發生時,業已使用6年0月(未滿一月部分,以一月計),則其於本件事故發生時採定率遞減折舊法折舊,歷年累積折舊額為9,453元,殘餘價值僅為1,047元(第1年折舊值10,500×0.319=3,350,第1年折舊後價值10,500-3,350=7,150。第2年折舊值7,150×
0.319=2,281,第2年折舊後價值7,150-2,281=4,869。第3年折舊值4,869×0.319=1,553,第3年折舊後價值4,869-1,553=3,316。第4年折舊值3,316×0.319=1,058,第4年折舊後價值3,316-1,058=2,258。第5年折舊值2,258×0.319=720,第5年折舊後價值2,258-720=1,538。第6年折舊值1,538×0.319=491,第6年折舊後價值1,538-491=1,047),復依據上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附註: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則其歷年折舊總額應以9,450元計為宜。
8.至如附表二所示須折舊之零件、設備費用及上開原告請求之更換引擎儀表2只費用共1,783,250元部分,衡酌上開物品與系爭船舶引擎、發電機或齒輪箱設備相關連,其使用年限認定應以等同系爭船舶使用年限為宜,本院稽諸原告所提系爭船舶登記證書(見本院卷二第136頁)顯示系爭船舶種類為交通船、船質為FRP,總噸位為79.88噸等情,復參以原告所提之交通及運輸設備分類明細表(見本院卷二第172頁)顯示以鐵、木為主要材質,噸位於1萬噸以下之旅客渡輪最低使用年限為10年,認系爭船舶之耐用年限應為10年為宜,本件上開花費共1,783,250元部分之零件、設備,依據系爭船舶於事故發生時業已使用6年0月(未滿1月以1月計),則該部分採定率遞減折舊法折舊,每年折舊1000分之206,歷年累積折舊額為1,336,427元,殘餘價值為446,823元(第1年折舊值1,783,250×0.206=367,350,第1年折舊後價值1,783,250-367,350=1,415,900。第2年折舊值1,415,900×0.206=291,675,第2年折舊後價值1,415,900-291,675=1,124,225。第3年折舊值1,124,225×0.206=231,590,第3年折舊後價值1,124,225-231,590=892,635。第4年折舊值892,635×
0.206=183,883,第4年折舊後價值892,635-183,883=708,752。第5年折舊值708,752×0.206=146,003第5年折舊後價值708,752-146,003=562,749第6年折舊值562,749×0.206=115,926第6年折舊後價值562,749-115,926=446,823)為宜。
9.至被告主張有關系爭契約締約時繳交之130萬元保證金,應自本次原告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中扣除1節,本院認該保證金性質上應屬以擔保債務之履行為目的,信託讓與其所有權予原告,復稽諸系爭契約書影本中雙方就系爭契約第9條第4項約定「乙方(即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其情形屬契約一部分未履行者,甲方得視其情形不發還保證金及其孳息。
......(七)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見本院卷第23頁),並無明確限定系爭保證金用以擔保之債務不履行之損害種類、範圍,該契約書內亦無明確約定原告除沒入該保證金外,得再請求損害賠償等條款,尚難認該保證金範圍上並不包含擔保系爭船舶因不完全給付而有毀壞受損時,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可自該保證金額度先取償。從而,原告主張被告無法繼續營運,造成原告的損失,就應賠償,與本件系爭船舶修繕費用不能扣抵云云,即難為採。被告辯以該部份之保證金應自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金額內扣抵一節,為有理由。
10.綜上,原告請求本次事故因修繕系爭船舶所需必要費用於4,685,820元(計算式:2,029,224+5,110,431+35,700+41,360+48,382++63,000+3,000-0000-0,336,427-1,300,000)內,為有理由,逾此部分即難謂有理由。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亦為同法第203條所明定。依上規定,原告就本件無確定期限、無從另為約定利率之損害賠償債務,訴請另計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01年10月17日(見本院卷一第38頁至第41頁之審理單、民事庭通知及送達回證)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本於前揭原因事實,依系爭契約第6條第1項、第4項第4款約定,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就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被告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得免為假執行。爰依民事訴訟第390條第2項及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分別酌定原告供擔保之相當金額及被告預供擔保之相當金額,宣告得為假執行及得免為假執行如主文第4項所示;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均與本院前揭判斷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予論述,附此敘明。
九、本件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宏榮
法 官 鍾孟容法 官 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德盛附表一┌───────────┬────┬───────────┐│項目品名 │ 數量 │ 總價(單位:新臺││ │ │ 幣 元) │├───────────┼────┼───────────┤│上架費用 │ 1(式)│ 40,000 │ │├───────────┼────┼───────────┤│滯架費用 │ │ ││(98年5月14日至99年10月│ 468(日)│ 1,062,360 ││ 26日,扣除中間可歸責 │ │ ││ 於原告延宕62日) │ │ │├───────────┼────┼───────────┤│洗船費 │ 1(次)│ 8,000 │├───────────┼────┼───────────┤│上架後清洗機艙及舵艙及│13.5(工)│ 33,750 ││客艙底艙及前艙化油劑 │ 2(桶)│ 5,200 │├───────────┼────┼───────────┤│玻璃纖維修補工程工料費│ │ ││(工程項目01) │ │ │├───────────┼────┼───────────┤│01工程研磨工 │ 10(工)│ 30,000 │├───────────┼────┼───────────┤│01工程化工 │ 42(工)│ 105,000 │├───────────┼────┼───────────┤│01木工工程(含裝潢工) │ 25(工)│ 70,000 │├───────────┼────┼───────────┤│01玻璃纖維材料 │ │ 9,775 ││ │115(公斤│ ││ │) │ │├───────────┼────┼───────────┤│01樹脂 │230(公斤│ 19,550 ││ │) │ │├───────────┼────┼───────────┤│01油漆、塑膠漆及調薄劑│ 1(式)│ 4,780 │├───────────┼────┼───────────┤│01硬化劑 │ 2(公斤)│ 700 │├───────────┼────┼───────────┤│01五金材料 │ │ ││(磨切片、滑石粉等) │ 1(式) │ 6,650 │├───────────┼────┼───────────┤│舵部及軸系中心等工程 │ │ ││(工程項目02加總) │ │ │├───────────┼────┼───────────┤│02工架中心校正 │ 2(軸)│ 12,000 │├───────────┼────┼───────────┤│02車軸木套 │ 2(組)│ 60,000 │├───────────┼────┼───────────┤│02舵軸止漏迫緊,高壓管│ 1(式)│ 2,930 ││ ,及活眼心等換新 │ │ │├───────────┼────┼───────────┤│02舵柄汽缸校正,軸承座│ │ ││ 修理及軸承換新,舵心│ 1(式)│ 26,040 ││ 校正及拆卸及回裝工資│ │ │├───────────┼────┼───────────┤│全船外表油漆、研磨及艙│ │ ││內油漆工料費用 │ 1(式)│ 102,200 │├───────────┼────┼───────────┤│港外拖船進造船廠費用 │ 1(式)│ 15,000 │├───────────┼────┼───────────┤│廢棄物處理費 │ 1(式)│ 5,000 │├───────────┼────┼───────────┤│航儀測試費用(不含損 │ │ ││壞更換費用) │ 1(式)│ 7,000 │├───────────┼────┼───────────┤│各項設備廠試費用/海 │ │ ││上工試安排及測試及報 │ │ ││關費用(除主機、發電機│ 1(式)│ 150,000 ││、電器設備、電路系統及│ │ ││不含主機、發電機潤滑油│ │ ││費用與柴油) │ │ │├───────────┼────┼───────────┤│全船室內外整 │ 1(式)│ 38,000 ││理及清潔費用 │ │ │├───────────┼────┼───────────┤│軸系拆卸及回裝工程 │ │ ││(工程項目04) │ │ │├───────────┼────┼───────────┤│04車葉拆裝 │ 1(式)│ 20,000 │├───────────┼────┼───────────┤│04左右大軸拆裝 │ │ ││(及油壓調整-谷銘) │ 1(式)│ 70,000 │├───────────┼────┼───────────┤│04壓水迫緊整修(右車) │ 1(式)│ 2,000 │├───────────┼────┼───────────┤│04壓水迫緊螺絲(3分)帶 │ 1(式)│ ││ 螺帽12粒 │ │ 1,000 │├───────────┼────┼───────────┤│04壓水迫緊鐵弗龍棉紗2 │ 1(式)│ 1,000 ││長5分 │ │ │├───────────┼────┼───────────┤│其他附屬零件整修部分 │ │ ││(即變更設計追加部分) │ │ │├───────────┼────┼───────────┤│聲力電話(須折舊) │ 1(組)│10,500(使用年限6年, ││ │ │折舊後僅剩1成價值1,050││ │ │) │├───────────┼────┼───────────┤│CO2機艙滅火測試 │ 1(式)│ 5,000 │├───────────┼────┼───────────┤│營業稅5% │ 1 │ 96,172 ││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營造綜合保險費(約0.5%)│ 1 │ 9,617 ││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附表二┌──┬────────┬────┬───────────┐│ │工料名稱 │數量(含 │總價(新臺幣元) ││ │ │單位) │ ││ │ │ │ │├──┼────────┼────┼───────────┤│ │後冷卻器及管路修│2(包) │19,700 ││ │理包 │ │ ││ │ │ │ │├──┼────────┼────┼───────────┤│ │前蓋室修理包 │2(包) │29,600 │├──┼────────┼────┼───────────┤│ │燃油系統修理包 │2(包) │26,900 │├──┼────────┼────┼───────────┤│ │缸頭修理包 │2(包) │230,000 │├──┼────────┼────┼───────────┤│ │機油冷卻器及管路│2(包) │8,180 ││ │修理包 │ │ ││ │ │ │ │├──┼────────┼────┼───────────┤│ │後蓋室修理包 │2(包) │37,460 │├──┼────────┼────┼───────────┤│ │缸套密封環組/單 │24(組) │68,040 ││ │缸 │ │ ││ │ │ │ │├──┼────────┼────┼───────────┤│ │噴油器密封環組/ │24(組) │39,120 ││ │單缸 │ │ ││ │ │ │ │├──┼────────┼────┼───────────┤│ │水泵浦安裝包 │2(包) │10,760 │├──┼────────┼────┼───────────┤│ │曲軸大波司 │14(只) │45,500 │├──┼────────┼────┼───────────┤│ │曲軸止推版 │4(只) │9,360 │├──┼────────┼────┼───────────┤│ │汽缸套 │24(只) │216,240 │├──┼────────┼────┼───────────┤│ │活塞環(上) │24(只) │58,800 │├──┼────────┼────┼───────────┤│ │活塞環(下) │24(只) │58,800 │├──┼────────┼────┼───────────┤│ │活塞環(油環) │24(只) │58,800 │├──┼────────┼────┼───────────┤│ │活塞裙部 │12(只) │52,980 │├──┼────────┼────┼───────────┤│ │連桿小波司 │24(只) │54,000 │├──┼────────┼────┼───────────┤│ │排氣岐管螺絲 │8(只) │5,520 │├──┼────────┼────┼───────────┤│ │套管密封墊 │24只 │2,280 │├──┼────────┼────┼───────────┤│ │汽門密封護蓋 │96(只) │36,480 │├──┼────────┼────┼───────────┤│ │密封墊子膏 │4(只) │6,240 │├──┼────────┼────┼───────────┤│ │充電機皮帶 │2(條) │3,400 │├──┼────────┼────┼───────────┤│ │增壓器機油管路密│4(只) │1,872 ││ │封環 │ │ ││ │ │ │ │├──┼────────┼────┼───────────┤│ │增壓器機油管路密│4(只) │1,976 ││ │封環 │ │ ││ │ │ │ │├──┼────────┼────┼───────────┤│ │增壓器機油管路密│4(只) │520 ││ │封環 │ │ ││ │ │ │ │├──┼────────┼────┼───────────┤│ │增壓器機油管路密│2(只) │1,400 ││ │封環 │ │ ││ │ │ │ │├──┼────────┼────┼───────────┤│ │增壓器機油管路密│4(只) │2,028 ││ │封環 │ │ ││ │ │ │ │├──┼────────┼────┼───────────┤│ │增壓器機油管路密│4(只) │960 ││ │封環 │ │ ││ │ │ │ │├──┼────────┼────┼───────────┤│ │增壓器機油管路密│2(只) │210 ││ │封環 │ │ ││ │ │ │ │├──┼────────┼────┼───────────┤│ │增壓器機油管路密│4(只) │1,400 ││ │封環 │ │ ││ │ │ │ │├──┼────────┼────┼───────────┤│ │海水管路密封環 │4(只) │1,872 │├──┼────────┼────┼───────────┤│ │海水管路密封環 │2(只) │1,014 │├──┼────────┼────┼───────────┤│ │海水泵安裝密封環│2(只) │200 │├──┼────────┼────┼───────────┤│ │海水泵安裝密封環│2(只) │846 │├──┼────────┼────┼───────────┤│ │機油管路密封墊 │2(只) │160 │├──┼────────┼────┼───────────┤│ │機油管路密封墊 │2(只) │800 │├──┼────────┼────┼───────────┤│ │機油管路密封墊 │3(只) │2,850 │├──┼────────┼────┼───────────┤│ │機油管路密封墊 │1(只 ) │500 │├──┼────────┼────┼───────────┤│ │機油管路密封墊 │1(只 ) │780 │├──┼────────┼────┼───────────┤│ │機油管路密封墊 │8(只 ) │5,824 │├──┼────────┼────┼───────────┤│ │機油管路密封墊 │5(只 ) │4,600 │├──┼────────┼────┼───────────┤│ │機油管路密封墊 │1(只 ) │675 │├──┼────────┼────┼───────────┤│ │機油管路密封墊 │1(只 ) │100 │├──┼────────┼────┼───────────┤│ │油底殼油封 │2(只) │25,416 │├──┼────────┼────┼───────────┤│ │油底殼油封 │2(只) │780 │├──┼────────┼────┼───────────┤│ │油底殼油封 │2(只) │936 │├──┼────────┼────┼───────────┤│ │油底殼油封 │4(只 ) │360 │├──┼────────┼────┼───────────┤│ │油底殼密封膏 │2(只) │1,140 │├──┼────────┼────┼───────────┤│ │啟動馬達維修 │2(只) │36,000 │├──┼────────┼────┼───────────┤│ │發電機馬達維修 │2(只) │24,000 │├──┼────────┼────┼───────────┤│ │增壓機大修包(含 │4(包) │38,400 ││ │軸承,進出油環) │ │ │├──┼────────┼────┼───────────┤│ │加工部份(含曲軸 │2(台) │48,000 ││ │檢測、汽門研磨、│ │ ││ │平面加工、清洗冷│ │ ││ │卻器) │ │ ││ │ │ │ │├──┼────────┼────┼───────────┤│ │引擎大修工資 │1(式) │261,000 │├──┼────────┼────┼───────────┤│ │後冷卻器墊片 │2(片) │5,200 │├──┼────────┼────┼───────────┤│ │鋅棒 │4(支) │2,800 │├──┼────────┼────┼───────────┤│ │按鈕(須折舊) │1(只) │1,200 │├──┼────────┼────┼───────────┤│ │計時錶(須折舊) │2(只) │4,100 │├──┼────────┼────┼───────────┤│ │24V繼電器(須折舊│2(只) │1,200 ││ │) │ │ ││ │ │ │ │├──┼────────┼────┼───────────┤│ │24V電壓錶(須折舊│2(只) │3,600 ││ │) │ │ ││ │ │ │ │├──┼────────┼────┼───────────┤│ │機油 │2(瓶) │5,000 │├──┼────────┼────┼───────────┤│ │油門(須折舊) │2(只) │12,000 │├──┼────────┼────┼───────────┤│ │CTA公司電腦測試 │1(式) │45,000 ││ │包含下水測試 │ │ │├──┼────────┼────┼───────────┤│ │引擎配線工資 │1(式) │16,000 │├──┼────────┼────┼───────────┤│ │渦輪增壓器(須折 │1(只) │42,000 ││ │舊) │ │ ││ │ │ │ │├──┼────────┼────┼───────────┤│ │排氣管墊片 │4(片) │6,000 │├──┼────────┼────┼───────────┤│ │大修包 │2(包) │34,000 │├──┼────────┼────┼───────────┤│ │活塞含活塞環(加 │8(包 ) │60,000 ││ │大)(須折舊) │ │ │├──┼────────┼────┼───────────┤│ │排煙管(煙水混含 │1(只) │8,000 ││ │)(須折舊) │ │ ││ │ │ │ │├──┼────────┼────┼───────────┤│ │水管 │2(只) │1,000 │├──┼────────┼────┼───────────┤│ │皮帶 │2(只) │400 │├──┼────────┼────┼───────────┤│ │啟動馬達維修 │2(只) │7,000 │├──┼────────┼────┼───────────┤│ │發電機馬達維修 │2(只) │7,000 │├──┼────────┼────┼───────────┤│ │電頭轉子線圈軸承│2(只) │700 │├──┼────────┼────┼───────────┤│ │高壓泵檢修測試 │2(只) │10,000 │├──┼────────┼────┼───────────┤│ │噴油器測試維修 │8(只) │4,800 │├──┼────────┼────┼───────────┤│ │汽缸塘缸(須折舊)│2(只) │7,000 │├──┼────────┼────┼───────────┤│ │汽缸蓋平面處理( │2(只) │10,000 ││ │含汽門研磨) │ │ │├──┼────────┼────┼───────────┤│ │曲軸校正 │2(只) │5,600 │├──┼────────┼────┼───────────┤│ │繼電器(須折舊) │8(只) │2,400 │├──┼────────┼────┼───────────┤│ │AVR(須折舊) │2(只) │36,000 │├──┼────────┼────┼───────────┤│ │儀錶盤組(須折舊│2(只) │10,000 ││ │) │ │ │├──┼────────┼────┼───────────┤│ │發電機大修工資 │2(式) │40,000 │├──┼────────┼────┼───────────┤│ │電頭線圈重繞 │1(式) │19,000 │├──┼────────┼────┼───────────┤│ │海水泵大修包 │2(包) │5,500 │├──┼────────┼────┼───────────┤│ │水箱蓋(須折舊) │2(只) │900 │├──┼────────┼────┼───────────┤│ │DC斷路器15A(須折│1(只) │1,450 ││ │舊) │ │ ││ │ │ │ │├──┼────────┼────┼───────────┤│ │機油 │2(瓶) │2,500 │├──┼────────┼────┼───────────┤│ │SP起動停俥開關( │4(只) │1,200 ││ │須折舊) │ │ ││ │ │ │ │├──┼────────┼────┼───────────┤│ │電工材料費 │1(式) │258,550 │├──┼────────┼────┼───────────┤│ │電工工資 │1(式) │170,000 │├──┼────────┼────┼───────────┤│ │離合器洩油片 │1(片) │65,000 │├──┼────────┼────┼───────────┤│ │推力軸承 │1(只) │7,500 │├──┼────────┼────┼───────────┤│ │推力片 │1(片) │9,600 │├──┼────────┼────┼───────────┤│ │大修包 │1(包) │49,000 │├──┼────────┼────┼───────────┤│ │彈子盤(進口) │1(只) │82,000 │├──┼────────┼────┼───────────┤│ │彈子盤(國內)6422│2(只 ) │22,000 │├──┼────────┼────┼───────────┤│ │彈子盤(國內)9386│1(只) │43,000 │├──┼────────┼────┼───────────┤│ │彈子盤(國內)314 │1(只) │4,200 │├──┼────────┼────┼───────────┤│ │彈子盤(國內 │1(只) │28,000 ││ │)6320/6382 │ │ ││ │ │ │ │├──┼────────┼────┼───────────┤│ │電磁開關(須折舊)│2(只 ) │17,000 │├──┼────────┼────┼───────────┤│ │大修工資 │1(式) │20,000 │├──┼────────┼────┼───────────┤│ │柴油泵整修 │1(式) │5,000 │├──┼────────┼────┼───────────┤│ │全船白鐵拋光 │1(式) │51,000 │├──┼────────┼────┼───────────┤│ │全船打蠟整理 │1(式) │65,335 │├──┼────────┼────┼───────────┤│ │引擎/發電機/齒輪│1(式) │35,000 ││ │箱/吊出/吊入 │ │ │├──┼────────┼────┼───────────┤│ │引擎/發電機/齒輪│1(式) │48,000 ││ │箱/固定及校正 │ │ │├──┼────────┼────┼───────────┤│ │卡吊車 │4(車次) │16,000 │├──┼────────┼────┼───────────┤│ │舵角感應器(須折 │1(只) │3,500 ││ │舊) │ │ ││ │ │ │ │├──┼────────┼────┼───────────┤│ │進口齒輪箱(須折 │1(台) │1,536,000 ││ │舊) │ │ ││ │ │ │ │├──┼────────┼────┼───────────┤│ │運費 │1(式) │150,000 │├──┼────────┼────┼───────────┤│ │進口稅10% │1(式) │153,600 │├──┼────────┼────┼───────────┤│ │廠租費(至99年6月│1(式) │41,396 ││ │30日) │ │ ││ │ │ │ │├──┼────────┼────┼───────────┤│ │營業稅5% │ 1 │242,201(小數點以下四捨││ │ │ │五入) ││ │ │ │ │├──┼────────┼────┼───────────┤│ │營造綜合保險費( │ 1 │24,220(小數點以下四捨 ││ │約0.5%) │ │五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