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2 年家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林賽琳即 被 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清華、林賽慧等間因102年度家訴字第2號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18,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楊依靚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4-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