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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3號原 告 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嘉被 告 許國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11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依靚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印鑑章
裁判日期:2014-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