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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許木樹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保環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文贊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657元。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及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部分,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薛流芳

裁判日期:2014-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