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 王崑龍
王信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未表明上訴理由(即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並提出繕本,逾期逕為定期辯論,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