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7號聲 請 人 黃一脩相 對 人 蔡 郎 澎湖縣湖西鄉○○村0○0號(現於法務 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2年9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230,000元,並約定103年9月12日償還,利息按月息3分計算,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360,000元扺押權,經登記在案。未料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扺押物,以資受償,俾保權益等語。
二、按扺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扺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時,應以扺押物之現所有人為相對人,其聲請始為合法,經查本件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全部皆非相對人蔡郎所有,有土地登記簿謄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非所有權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扺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 103年度司拍字第17號│├──┬──────────────────────┬──┬──────────┬───────┬──────┤│ │ 土 地 坐 落 │ │ 面 積 │ │ ││編號├───┬────┬────┬────┬───┤地目├──┬──┬────┤權 利 範 圍│備 考││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地 號│ │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001 │澎湖縣│湖西鄉 │白坑 │ │868 │旱 │ │ │2038.42 │蔡石漢1/2;許 │ ││ │ │ │ │ │ │ │ │ │ │成1/2 │ │├──┼───┼────┼────┼────┼───┼──┼──┼──┼────┼───────┼──────┤│002 │澎湖縣│湖西鄉 │白坑 │ │244 │旱 │ │ │516.01 │蔡石漢1/1 │ │└──┴───┴────┴────┴────┴───┴──┴──┴──┴────┴───────┴──────┘